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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市律师协会议事规则


(黄山市律师协会三届二次理事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全国律师代表大会通过的《律师协会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理事会的性质和职能


第二条 黄山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理事会由律师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是律师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对律师代表大会负责。
第三条 理事会的职能:
(—)召开律师代表大会;
(二)选举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
(三)在律师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讨论决定重大事项;
(四)听取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审议本会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六)根据需要,决定增补或免除个别理事、常务理事;
(七)其他应由理事会行使的职权。


第三章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 理事的权利:
(一)在理事会上享有平等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独立或联名向理事会提出改进本协会工作或制定协会各项规章制度的意见和建议;
(三)享有理事会、律师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 理事的义务:
(一)遵守并执行本规则及理事会的各项规章制度、决议;
(二)按通知要求的时间、地点出席理事会会议;
(三)忠实履行职责,全心全意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自己的理事职务为个人或执业律师事务所谋取利益;
(四)认真做好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交办的工作。


第四章 理事会会议


第六条 理事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理事会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情况不能履行职务,由会长指定的副会长主持。理事会举行会议必须有全体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参加方可进行。
第七条 理事会会议均应制作会议记录,作出的决议应以书面形式制成。决议与会议记录均应由出席会议的理事签名。
第八条 对决议持有不同意见的理事,应将其意见记载于会议记录。理事会会议的原始记录应存档并永久保存。
第九条 理事会作出的决议,须经理事会过半数以上的理事通过方可有效。理事会通过决议可采用书面表决、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第五章 常务理事会的性质和职能


第十条 协会常务理事会由协会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常设机构,对理事会负责。
第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能:
(一)在理事会闭会期间,代行理事会职能,执行律师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审查协会下一年度的财务计划,监督本协会的日常财务工作;
(三)决定协会固定资产的购置,处分和重大财务支出;
(四)批准协会的年度工作计划;
(五)根据需要,提请理事会决定增补或免除理事、常务理事。聘请关心律师工作、对律师事业作出较大贡献、有较高声望和影响力较大的人士担任本协会顾问;
(六)决定会费收取标准与办法;
(七)负责制定协会的规章制度;
(八)根据协会的需要批准本协会的工作机构和各专业委员会的设置;
(九)其他应由常务理事会行使的职权。


第六章 常务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常务理事的权利:
(一)在常务理事会上享有平等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与制定或修改协会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监督协会的日常工作;
(四)享有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常务理事的义务:
(一)遵守并执行本规则及常务理事会的其它各项规章制度、决议;
(二)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
(三)协助并支持其他常务理事的工作;
(四)忠实履行职责,全心全意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自己常务理事的职务为个人或执业律师事务所谋取利益;
(五)不得接受因执行职务而对个人的馈赠;
(六)履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规章的其它义务;


第七章 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一般三个月举行一次会议,必要时可以临时召开。
常务理事会会议议题、时间、地点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及秘书长提出建议,会长办公会议确定。
第十五条 协会秘书长应于每次常务理事会议召开日前书面通知常务理事,并同时发送会议审议的相关资料。
与常务理事会会议审议议题的有关负责人或具体承办人应当预先做好准备,提供有关资料,并根据会议主持人的要求向会议汇报,回答有关问题。
第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举行会议必须有全体常务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参加方可进行。
第十七条 常务理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可以书面形式就会议议题发表意见,也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出席会议的常务理事代为表决。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对重要事项应形成书面决议。常务理事会会议的决议,必须认真执行,不得擅自改变。如在执行中遇到特殊问题需要改变原决定的,应提交常务理事会议重新审议。
常务理事对会议决议如持有不同意见,应将其意见记载于会议记录。常务理事会会议的原始记录应存档并永久保存。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作出的决议须经常务理事会过半数以上的常务理事通过方可有效。
常务理事会通过决议可采用书面表决、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第二十条 经会长或三分之一以上的常务理事共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故不能召集和主持,由会长指定的副会长召集和主持会议。市司法局分管领导、市局公律科负责同志和各律协联络组组长可列席常务理事会会议。其他与常务理事会会议议题有关的人员可以列席会议。


第八章 会长及会长办公会


第二十二条 会长职责:
(一)对外代表本协会;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常务理事会会议和会长办公会议;
(三)代表常务理事会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四)向常务理事会提出协会年度工作计划的意见和建议;
(五)向常务理事会提出协会年度财务收支情况报告;
(六)向常务理事会提出协会各项规章制度等;
(七)向常务理事会提出工作机构和专业委员会设置的建议;
(八)常务理事会赋予其他职权。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设会长办公会。会长办公会是常务理事会的执行机构,负责本会日常领导工作,督促落实常务理事会部署的工作。
第二十四条 会长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讨论、审议协会重要的规章制度,提交常务理事会批准有关指导全市律协工作的业务文件;
(二)研究制定律协年度工作要点、会议计划、财务收支情况,并提交常务理事会审议;
(三)听取律协办事机构关于业务工作和专项工作的情况汇报,并研究解决意见;
(四)讨论、决定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其他有关重大问题。
第二十五条 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组成,正、副秘书长和分管局长列席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会长办公会必要时由会长根据具体情况临时召开。
第二十六条 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召集和主持,讨论决定的事项应制作会议记录,重要决定事项应形成会议纪要,及时通报各常务理事。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经协会理事会通过后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由理事会授权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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