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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市律师互助金制度管理办法(试行)
(2006年5月20日市律协三届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体现律师之间“同行互助、同业自救”的精神,对因意外伤害致残、死亡或罹患重症的律师,对其本人或死亡律师的近亲属及配偶给予经济帮助,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实施应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三条 市律师协会设立互助基金管理小组,具体负责互助金的管理、审核和发放工作。互助基金管理小组由律师组成。
互助基金管理小组设组长一人、成员若干名。
第四条 互助基金管理小组受市律师协会理事会监督。
第三章 互助基金来源
第五条 互助基金来源为三种形式:
划拨:互助基金由市律师协会在现有资金中划拨10%,并每年从会费中划拨10%。
缴纳:凡在律师事务所执业的律师每人每年交纳互助金100元。
受赠:接受律师、律师事务所、社会各界人士及机构的捐赠。
第六条 互助基金设专户管理;上年结余的互助基金自然转入次年互助基金帐户。
第四章 互助对象、范围和条件
第七条 经年度注册的执业律师,在黄山市辖区内律师事务所执业并已缴纳当年互助金的律师为互助对象,但在注册年度中已调出本市或不再继续从事律师职业的除外。
第八条 互助对象因意外伤害致残、死亡或罹患重症的,本人或其近亲属或配偶应通过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向市律协申请救助。
第五章 受理和审议
第九条 救助申请由申请人以书面形式向市律师协会申请。市律师协会负责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核实后转送互助基金管理小组。
互助对象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协助申请人做好申请工作。
第十条 救助申请期限:患者自疾病诊断之日或诊疗终结之日起60日内;因意外事故致残的自伤残等级确定之日起60日内;因故死亡的自死亡之日起60日内。
第十一条 申请人在提出救助申请的同时,应提供医院就诊、住院的医药费发票复印件、住院卡、致残诊断证明或医院死亡通知书及互助基金管理小组认为必要的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第十二条 互助基金管理小组在收到市律师协会转来的救助申请后,应根据实际情况在10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给予救助的决定。
第十三条 互助基金管理小组对救助申请事项的审议,可采取会议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审议决定由三分之二以上(含本数)成员多数通过。
第六章 救助标准
第十四条 救助金额为同一事由每人3000元以内。特殊情况下互助基金管理小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度浮动。
互助基金发放总额以实有资金总额为限。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律协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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