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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律师协会协调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联合制定
《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有关问题的解答(试行)》

  黄山市律师协会积极与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联系,就如何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联合制定的《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和《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进行了专门研讨,并联合制定了《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有关问题的解答(试行)》通知及有关法律文书样式,下发至各区县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律师事务所参照执行。
  黄山市律师协会近年来一直积极发挥行业管理职能,主动与该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联系,参与制订了多项相关程序性的规定,明确了操作程序,对改善律师执业环境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附:1、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若干意见(试行)有关问题的解答(试行)
  2、有关法律文书样式

 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若干意见(试行)有关问题的解答(试行)

  一、什么情形可以认定为“被告人认罪”
  答: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被告人认罪”:
  1、作案后投案自首的;
  2、案发后交待基本犯罪事实的;
  3、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自愿认罪的。
  二、认定“被告人认罪”有无时限?
  答:案发后到一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前,被告人的行为符合上述“认罪”情形之一的,为“被告人认罪”的时限。
  三、如何理解《若干意见(试行)》第三条?
  答:控、辨、审三方均可成为提起适用本意见的主体,一般情况下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只有在控、辨、审三方达成一致意见时,人民法院才能决定适用本意见。
  四、接到人民检察院或辩护人的建议书后,人民法院如何操作?
  答:人民法院接到人民检察院或辩护人的建议书后,即可征求被告人、辩护人或人民检察院的意见。征求被告人意见时,应按本意见第四条规定实行告知,在确认被告人自愿同意适用本意见审理后,人民法院即可决定适用本意见,并制作决定书一式四份,分别送达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辩护人,一份备案。
  五、人民法院决定适用本意见,何时书面通知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辩护人?
  答:人民法院应在送达开庭通知书时一并送达,必要时也可以提前送达。
  六、庭审时,“人民法院发现有不符合本意见规定情形的”,具体包哪些内容?
  答:1、“若干意见”(试行)第二条情形之一的;
  2、被告人对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有异议,不认为有自己有罪的;
  3、公诉机关或被告人及辩护人要求改变审判方式的;
  4、合议适用本意见审理,可能导致不公正判决的。
  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即可认为不适用本意见审理。
  七、对不适用本意见审理的案件,如何处理?
  答:发现不符合本意见规定情形的案件,合议庭合议后当庭宣布合议决定,记录在案后不再适用本意见审理。


                    律师建议书
       


     人民法院:
     鉴于被告人            对       人民检察院检       诉(        )         号起诉书指控其犯        罪的基本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根据两院一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的规定,建议贵院适用该意见审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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