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p
设为首页 联系我们 加入收藏

  分类栏目
 
  当前位置:首页>>办事指南  
办事指南

 

       黄山市司法局政务公开目录

一、执法依据
综合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6、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7、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
8、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复议应诉工作规定

律师工作
9、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10、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
11、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12、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
13、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
14、关于反对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
15、安徽省关于律师执业的若干规定

公证工作
1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17、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
18、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
19、安徽省公证条例
20、安徽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

基层工作
21、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
22、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
23、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
24、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

司法鉴定工作
25、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26、司法鉴定许可证管理规定
27、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
28、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试行)
29、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
30、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

法律援助工作
31、法律援助条例
32、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

司法考试工作
33、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
34、国家司法考试监察工作暂行规定
35、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
36、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试行)

法制宣传工作
37、安徽省法制宣传条例

二、公开项目
黄山市司法局主要职责
(一) 贯彻执行国家、省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研究拟定全市司法行政工作的规定和办法,编制全市司法行政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年度工作重点并监督实施。
(二) 制定全市法制宣传和普及法律常识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依法治理和对外法制宣传工作。
(三) 指导全市司法行政机关管理基层司法所、司法助理员、基层法律服务和人民调解工作。
(四) 负责全市律师机构、公证机构、社会法律服务机构登记、年检的初审工作。指导监督全市律师、法律顾问工作和公证业务活动。负责国家司法考试工作。
(五) 指导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的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协助县区管理司法局领导干部。
(六) 负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装备建设,监督律师、公证和基层法律服务经费管理使用情况。
(七) 负责司法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指导、管理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指导市律师协会等社团工作。
(八)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代表国家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指导、管理全市的法律援助工作。
(九) 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黄山市司法局内设机构及其工作职责
一、办公室
研究拟定全市司法行政系统中长期规划、年度工作要点并监督实施。收集、分析、反馈各类司法行政信息,负责局机关的行政管理工作,制定局机关行政管理制度。负责综合性文件和报告的起草、审核。指导全市司法行政管理信息技术网络建设。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负责管理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的装备,监督律师、公证和基层法律服务经费管理使用情况。负责会议组织、文电处理、财务、保密、档案、接待、信访等工作。(0559-2355280)

二、纪检组、监察室
负责抓好局机关党风廉政建设、监督检查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党的路线、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对违法违纪的检举、投诉进行查处。(0559-2355473)

三、政治处
指导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的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局机关人事工作。组织全市司法行政系统工作人员的基本素质教育工作。协助有关部门管理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的机构编制工作。负责全市律师、公证员的职称工作。协助县区管理司法局领导干部,负责局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0559-2355356)

四、法制宣传科(市依法治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负责全市法律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组织实施在全体公民中开展普及法律常识教育工作;承担市依法治市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负责起草、组织、实施依法治市和法制宣传教育五年规划;组织全市性的依法治市、法制宣传工作重大活动的准备工作;负责培训市直单位法制宣传教育骨干;负责各区县和市直各部门的普法依法治理的考核验收和总结表彰工作;抓好依法治理和法制宣传教育的试点和经验总结交流工作。(0559-2355282)

五、基层工作管理科
指导全市司法行政机关管理基层司法所、司法助理员、基层法律服务和人民调解工作。指导、协调对刑满释放人员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指导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承担市帮教安置工作领导组办公室日常工作。(0559-2355283)

六、公证律师管理科
负责全市公证机关、律师机构和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设立、登记、年检注册的初审工作。指导、管理、监督全市公证机构业务活动。负责涉外及涉港澳台地区的有关公证事务的审核工作。指导监督全市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工作。负责全市公证员、律师资格管理工作。联系市律师协会等社团工作。(0559-2355357)

七、法规教育科(司法考试办公室)
负责全市司法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指导全市司法行政机关法制工作。指导组织全市司法干警(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律师、公证员)教育培训工作。指导、管理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组织实施全市国家司法考试工作。负责全市律师专业、法律专业函授、自考的有关组织工作。负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工作。(0559-2355463)

八、法律援助科(市法律援助中心)
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并组织实施本市的法律援助工作,负责拟定全市法律援助工作规定、办法,受理并确定法律援助事项,指派承办人员。指导全市“12348”法律服务工作,对外称法律援助中心。(0559-2355281)

二级机构
黄山市公证处(副县级事业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及上级司法行政部门的授权,负责办理辖区内的公证业务事项。(0559-2534596)

纪律制度
黄山市司法行政系统廉洁自律若干规定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岗位职责
黄山市司法局机关岗位职责
黄山市司法局机关工作制度
黄山市司法局办文、办事时限制度
黄山市司法局首问责任制度
黄山市司法局公示制
黄山市司法局车辆管理制度
黄山市司法局机关干部下基层工作规定
黄山市司法行政机关及公务员公共服务行为规范试行规定
个人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

市司法局办公地点及人员组成
办公地址:黄山市屯溪区天都大道市政府大楼三楼
邮政编码:245000
人员组成:
局 长:程 宏
党组副书记、纪检组长:程 午
副 局 长:刘 勇、王克飞
政 治 处:黄春风、唐德胜
办 公 室:程少斌 、李学海、叶慧玲、吴 斌
纪检监察室:吴宝利
调研室:方家富
法制宣传科(市依法治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许建业、王云云、项仨文、周 磊
基层工作管理科:汪林华、凌灶火、汪建华、方熙礼
公证律师管理科 :洪辉果、吴红涛、江芹芹、李 红
法规教育科(司法考试办公室):卢依军
法律援助科(市法律援助中心):章华玲

市公证处:胡炳福
安徽道同律师事务所:郑明继
安徽金天都律师事务所:蒋思清
安徽昌法律师事务所:汪祁来
安徽地平律师事务所:李 瑜
黄山东方司法鉴定所:王自平
黄山清风司法鉴定所:汪勇军

黄山市司法局常用电话号码
(区号:0559)
1、机关及内设机构电话号码
总值班室:2355280
传真: 2355280
办公室: 2355280
政治处:2355356
纪检监察室:2355473
基层工作管理科:2355283
公证律师管理科:2355357
法制宣传科(市依法治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355282
法规教育科(司法考试办公室):2355463
法律援助科(市法律援助中心):2355281
2、市属单位电话号码
市律师协会 :2355357
市恒平公证处:2355853
安徽道同律师事务所:2356431
安徽金天都律师事务所:2317920
安徽昌法律师事务所:2319846
安徽地平律师事务所:2318536
黄山东方司法鉴定所:2541260
黄山清风司法鉴定所:2111773
司法局部分科室处工作信箱
办公室 bangongshi@hssf.gov.cn
政治处 zhengzhich@hssf.gov.cn
宣传科 faxuan@hssf.gov.cn
基层科 jiceng@hssf.gov.cn
法援科 fayuan@hssf.gov.cn
公律科 gonglv@hssf.gov.cn
监察室 jijian@hssf.gov.cn
市及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投诉举报电话
黄山市司法局:2355473
屯溪区司法局:2512662
徽州区司法局:3516746
黄山区司法局:8500179
歙 县司法局:6512271
休宁县司法局:7518148
黟 县司法局:5522090
祁门县司法局:4512619

三、办事指南及办事流程
(一)法律援助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1、刑事指定辩护案件;2、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申请法律援助:(1)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2)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3)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3、请求给付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的法律事项;4、除责任事故外,因公受伤请求赔偿的法律事项;5、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追索侵权赔偿的法律事项;6、请求国家赔偿的诉讼案件;7、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法律事项;8、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或者请求发给抚恤金、救助金的法律事项;9、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10、其他确需法律援助的法律事项。
(二)办理依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
(三)应提交的材料:1、法律援助申请表;2、居民身份证或暂住证;3、申请人家庭人均月收入经济状况证明;4、与案件有关并且有事实证明为保障申请人合法权益需要法律帮助的证据材料。

(二)黄山市公证业务办事指南
办公地址:黄山市政府大楼附属楼
业务电话:0559-2355853 传真:0559-2355884
邮政编码:245000
黄山市公证处业务范围:
1、证明合同、协议;
2、证明委托、遗嘱、继承、赠与、财产分割;
3、证明收养、亲属关系、婚姻状况;
4、证明身份、学历、经历、受过或未受刑事处分;
5、证明出生、生存、死亡、居住;
6、证明文件上的签名、印鉴、日期等属实;
7、证明文件的副本、节本、译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8、证明企业资信和经营情况、公司章程、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
9、对招标、拍卖、股东大会、财产清点、估损、开奖、物品封存和销毁等活动进行现场监督;
10、证据保全;
11、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12、制作票据拒绝证书;
13、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法律规定、国际惯例办理其他事项的公证;
14、提存;
15、法律规定或者人民政府指定的抵押登记事务;
16、清点、保管遗产和其他财产;
17、代书、保管遗嘱和其他非诉讼法律文书;
18、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

(三)律师业务办事指南
律师执业申报
1、律师执业申报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条、第十一条
《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具有律师资格;
(3)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
(4)品行良好;
(5)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6)未受过刑事处罚,但过失犯罪除外;
(7)未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8)非国家机关的现职工作人员;
(9)非担任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期间;(《律师法》第八、九、十三条)
(10)申报兼职律师的,须经所在单位允许;
(11)申报专职律师的,必须无其他职业。
2、申报材料:
(1)在一个律师事务所连续实习满一年的书面材料;
(2)本人填写的《律师执业证申请登记表》;
(3)申请人的律师资格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4)公安机关出具的没有因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的证明材料;
(5)申报专职的,应提交基层人民政府出具的无业证明,或有关单位出具的辞职、退休文件,或人事档案存放证明;
(6)申报兼职律师的,应提交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聘用协议”所在单位允许其从事兼职律师职业的证明以及在法学院校(系)、法学研究机构从事教学、研究工作的证明。(《兼职从事律师职业人员管理办法》第五、七条)
3、办理程序:
所在的或拟调入的律师事务所将申报材料 报送住所地司法行政机关,住所地司法行政机关应在收到申请材料十五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逐级上报至省司法厅。
律师事务所设立
1、申报设立条件:依据:《律师法》第十五、十七、十八、十九条;《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八条、第十条
(1)有自己的名称、住所、章程;
(2)有10万元以上人民币的资产;
(3)有三名以上的律师。
(4)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必须符合司法部《律师名称管理办法》的规定;
(5)律师事务所的发起人必须是能够专职从事律师业务的律师;
(6)发起人必须有三年以上的执业经历,并在申请之日前三年的执业活动中未受过停止执业以上的行政处罚;
(7)合伙所的合伙人须具有律师资格,并执业三年以上。
2、申报材料:
(1)申请书;
(2)律师事务所章程;
(3)发起人名单、简历、身份证、律师资格证书、能够专职从事律师业务的保证书;
(4)资金证明;
(5)办公场所的使用证明。
3、办理程序:
应当向律师事务所住所地的司法行政机关提交申请材料。住所地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15日内初查完毕,并逐级上报至省司法厅。

(四)司法考试办事指南
1、报名准备
(1)接省司法厅的当年考试通知后,在市新闻媒体和市司法局网站上公布当年国家司法考试报名信息。在报名科室(司法考试办公室)张贴国家司法考试报名须知、报名流程图。
(2)安装妥当国家司法考试报名系统软件、电子摄像头、打印机。
(3)到省司法厅领取有关报名材料。
2、报名组织
(1)报名条件:
依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三条的规定,国家司法考试报名人员的条件如下:
①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②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③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④符合《法官法》、《检察官法》和《律师法》规定的学历、专业条件;
⑤品行良好。
(2)报名原则:
①具有高等院校本科以上学历。
②学历文凭以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有国家认可的文凭颁发权力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所颁发的学历证书为凭证(含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民事高等学校等所颁发的学历证书)。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报名参加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①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②曾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的;
③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的;
④依照《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八条的规定,曾被处以2年内或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处理的;
⑤已取得B证或C证但未取得本科学历的。
4、报名人员报名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①当年国家司法考试报名表。并按照填表说明及要求,真实、准确填写后,在报名时提高审验。
②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原件及复印件。
③本人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④异地报名的,须提高报名地公安机关核发的暂住证或有有关单位出具的工作、学习(进修)等证明。
⑤本人通信地址及联系方式。
5、司法考试办公室工作流程
①初步审查报名人员提供的报名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毕业证书,经核对一致后,在复印件上加盖“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印章,签上核对人姓名留存,退还原件,对符合报名条件者发《国家司法考试报名表》。
②指导报名人员按照要求和代码,正确填写《考试报名表》,并要求报名人员在承诺栏中署名。
③要求符合报名条件的报名人员缴纳报名费并即时具收款任证。
④考务工作人员使用电子摄像头为报名当场进行电子摄像。
⑤考务工作人员将报名表内容输及计算机,报名表要有报名人员签字确认。
⑥对于报名材料及填报内容不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补齐后再履行报名手续。
⑦对于不符合报名条件的,应当当场向当事人说明情况,不予办理报名手续。
6、司法考试办公室报名结束后工作内容:
①根据国家司法考试有关文件,对《××××年国家司法考试报名表》等材料进行审核,并在相应栏目签署意见。
②将报名人员信息录及计算机并将信息合成。
③报名结束后5日内将报名信息上报省司法厅司法考试处。
7、《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授予和管理
(1)资格授予条件
应试人员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应具备以下条件:
①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③取得高等院校本科以上学历(放宽地区为专科,我市没有放宽地区)。
④品行良好。
⑤成绩达到最低合格分数线。
(2)不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的情形:
①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②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③被开除公职的。
④曾被取消律师资格的。
⑤有一门试卷成绩为零的。
⑥考试成绩被取消的。
⑦提供虚假材料的。
申请人对司法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申请,不予颁发证书或确认证书无效等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3)法律职业资格授予程序
市司法局司法考试办公室负责本市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材料的受理、初审、报送及证书的发放。
司法考试办公室根据事法考试合格人员名单,随考试成绩通知书向合格人员发放《××××年法律职业资格授予申请表》,要求具逐项如实填写并在规定时间内交回。申请表一式三份,市局留存一份,报省司法厅2份,对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进行初审签署意见后盖章,写出初审报告,打印制作《××××年法律职业资格审批授予呈报表》上报省厅。
法律职业资格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
①申请表3份,规格A4纸,要求钢笔填写、字迹工整、清晰、不能漏项,本人要签名。
②本年度国家司法考试成绩通知书。
③身份证及复印件。(身份证审核后,退还给申请人)
④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学历证书要达往省司法厅核实)
⑤近期同一底片2寸(46mm×32mm)免冠彩色证件照片4张(其中3张贴在申请表上,1张用于制作证书)。
⑥司法行政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4)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管理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分正本和副本,由司法部统一编号,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效力。
市司法局司法考试办公室对《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持有人实行年度备案制度。
尚有从事法律职业的证书持有人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内,持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副本到市司法局办理年度备案。市司法局应当将年度备案情况报省厅司法考试处。
市司法局司法考试办公室对已经从事法律职业的证书持有人实行变更备案制度。
证书持有人应当在职业变更后30日内,持《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副本到市司法局办理变更备案。市司法局应当将证书持有人职业变更情况报省司法厅司法考试处。
国家司法考试工作大致时间阶段表
1、5月下旬前,以布考试工作通知和考试公告(媒体、网站)
2、6月1日-20日网上预报名
3、6月21日-30日各地市从省厅主权上下载预报名信息及信息处理
4、7月1日-31日现场报名及预报名确认
5、8月5日前信息合成,将全市报名信息上传省司法厅司法考试处(网络上传)
6、9月16日-17日国家司法考试举行
7、9月20日公布试题、参考答案
8、12月下旬前下发考试通知单
9、次年元月中旬前受理法律职业资格申请
10、次年元月底前初审完毕、上报省司法厅
11、次年3月底前举行法律职业资格人员职前培训班,举行授证仪式

(五)黄山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法学专业报考指南
一、报考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受性别、年龄、民族、种族和已受教育程度的限制,均可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经考试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
二、报名及考试时间
1、专业选择:
我局是省司法厅(法律本科,律师本科、专科)指定的委托开考部门,考生参考专业计划表自主选择,报考本科段申请毕业时需提供专科毕业证原件。非法学专业专科毕业报考法律本科、律师本科,需按照有关规定加试相关课程。
2、报名时间:
我局委托开考专业每年二次网上报名时间分别是:11月16日-12月10日;5月16日-6月10日。
3、报名办法:
考生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到市司法局指定的地点进行网上报名。考生在考试时间不冲突的前提下每次最多可报考四门课程,开考课程参考安徽自考网(www.ahzk.net)考试安排。
4、考试时间:
全国统一考试时间为:4月、10月。
5、报名费用:
报名考生在报名时支付报名费,新考生报名时还需支付电子摄像费。
6、电子档案:
新考生在网上报名后,自动获得准考证号,并按市自考办规定的时间到市自考办进行电子摄像、建立电子档案,领取准考证等。未进行摄像和换证的老考生必须先办理换证、摄像手续,取得准考证号并制作电子档案后方可上网报名,新考生不需换证。
市自考办通过安徽自考网(www.ahzk.net)和报名网站(zh.ah163.net)公布关于报名和换证的详细信息,提供咨询指导和帮助。
三、学籍管理
1、成绩管理:由省考办和市考办及主考院校共同管理。
2、转考:省内转考,97年后考生有省考办下发的计算机打印的单科成绩合格证书,不需办理转考手续;97年前课程合格的考生必须先到原所在市考办办理转考成绩证明,一式2份,交省自考办考籍科验证后转现所在市考办;省外转入的考生要及时与省自考办考籍科联系(0551-3609543),以便查对考籍档案是否转到;省内转往省外的考生,先到所在市考办办理转考手续,由市考办交省考办统一办理机要邮寄手续,考生个人不能邮寄或自带考籍、办理转考时,考生需提供身份证及复印件,全部合格证、准考证,并由本人提出申请。
3、免考:为了充分利用教育资源,调动多方面考生的学习积极性,鼓励走自学成才之路,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高等学校(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的毕业生、肄业生、退学生),课程名称相同、学分相同的合格成绩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后在自学考试中可以免考替代。我省规定,免考手续在申请毕业时办理。
4、实践环节的考核:由考生直接向主考学校报名并安排其考试。
5、查分:考生可在考试后1个月左右,拨打16897728查询考试成绩。
6、查卷:对成绩有疑问的考生,可在规定时间向市自考办提出查卷申请,查卷的范围为漏登分、错累分、漏评阅试题试卷,查卷必须符合规定,凡涉及评阅宽严尺度问题的一律不准复查。申请查卷时需提供准考证、《考试通知单》。
四、毕业生资格审查及发证
1、考生完成全部考试,课程合格后,即可向我局申请办理毕业手续,提交申请毕业专业有效的全部《课程合格证》(含实践性环节考核和免考证明、思想品德鉴定合格材料)、身份证及复印件、准考证,填写自学考试毕业生登记表,办理本科毕业的还要提供专科毕业证书和毕业论文设计。
2、考生在报考本科段时(含衔接本科段和独立本科段),可不受学历限制直接报考本科课程考试,但在申请办理本科毕业前,考生需完成专科考试并提交专科毕业证书原件。
3、申请毕业的考生须在每年的5月底或11月底向我局提交有关材料。经我局初审、市自考办复审合格后,由省自考办建立毕业生预审库并组织市自考办和主考学校会审,全部材料经审核符合要求者,由主考院校副署、省自考委验印颁发毕业证书,并予以注册上网。
4、本科毕业生可由有学位授予权的主考院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对符合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
5、对毕业证书遗失的,可按照规定申请办理发给《毕业证明书》。具体申办方法见《关于补办考生《毕业证明书》及省内外转考情况说明》。

(六)司法鉴定办事指南
一、设立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审批
实施行政许可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77项
2、《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62号)
办理程序:
1、用户提交申请。
2、收到申请后,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作出受理决定;不符合要求的,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3、对已受理的申请,进行实质审查。
4、经审查合格的,准予核准登记,颁发司法鉴定机构许可证。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报条件及材料明细:
申报条件:有自己的名称、场所和章程;有相应的仪器设备;有不少于人民币50万元的注册资产;有6名以上取得司法鉴定人资格或符合相应条件的人员,其中具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不少于3名。
申报材料:申请表(样式由司法局免费提供);机构章程;资产证明;6名以上取得司法鉴定人资格或符合相应条件人员的名单、简历、身份证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或专业技术职务证明、学历证书;主管部推荐函。

二、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人执业核准
实施行政许可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76项
2、《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司法部令63号)
办理程序:
1、提交申请。
2、收到申请后,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作出受理决定;不符合要求的,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3、已受理的申请,进行实质审查。
4、经审查合格的,组织申请人进行培训、考核。
5、考核合格者,准予颁发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报条件及材料明细: 申请人条件: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品行端正;具有高等院校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经司法行政机关认可的司法鉴定专业培训,或具有高等院校司法鉴定相关专业专科以上学历并有两年以上专业实践经历。
考核标准: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经考试合格可颁发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现已在司法鉴定机构从事司法鉴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在行业鉴定机构从事行业鉴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经考核合格,可予颁发司法鉴定人执业证。

(八)基层法律服务办事指南
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的办理
1、根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经考试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
(1)拥护宪法、遵守法律、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具有高中或者中等专业以上的学历;
(3)品行良好;
(4)身体健康。
2、符合本办法第六条1、2、4项条件,能够专职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下列人员可以申请按考核程序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
(1)具有高等院校本科以上学历的;
(2)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从事审创、检察业务、司法行政业务工作或者人大、政府法制工作已满五年的。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考试或申请考核:
(1)爱过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除处);
(2)被开除公职的;
(3)无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基层法律工作者执业登记条件
1、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或者具有办法
2、能列其他执业资格(具备律师资格、公证员资格或者企业法律顾问资格)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领取《法律工作者执业证》:
(1)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实习满六个月,被所鉴定为合格;
(2)基层法律服务所决定聘用;
(3)申请执业登记时符合本办法第六条1、3、4申请执业登记从事过律师、公证和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审判、检察业务工作,司法行政业务工作和其他法律业务工作2年以上的,可以不经实习直接申请执业登记。
3、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与登记、应当填写《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申请执业登记表》,并提高以下材料:
(1)申请人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公证员、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书;
(2)基层法律服务所对申请人实习表现的鉴定意见;
(3)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同意聘用申请人的证明;
(4)健康状况证明(县级以上人民医院体检报告书);
(5)登记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 2003www.hssf.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power by sean
皖ICP备05010524号
中国安徽黄山市司法局
办公室:(0559)2355280 Fax:23552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