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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继承权公证
1、提供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身份证、回乡证。
2、提供被继承人遗留的财产证明。如房地产证、存款凭证、股票等。如果遗产在香港的,须提供香港遗产税署出具的遗产清单。
3、继承人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亲属关系证明(由继承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居委会和街道办事处,或村委和镇政府出具证明)。
4、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声明人到公证处办理弃权声明书公证。
5、继承人因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到公证处办理的,须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书,委托其他继承人办理。
6、遗嘱继承人应提供合法、有效的遗嘱。
(二)办理遗嘱、遗赠公证
1、立遗嘱人必须亲自到公证处办理,如果立遗嘱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到公证处办理,可由公证员上门办理。
2、提供遗嘱人的身份证、受益人的身份证的影印件,
3、遗嘱所处分的财产凭证,如房地产证,存款凭证、股票等。
(三)办理赠与公证
1、赠与人和受赠人必须亲自到公证处办理,并提供赠与人和受赠人的身份证。
2、提供财产凭证,如房地产证,存款凭证,股票等。
3、填写赠与合同、赠与人和受赠人在赠与合同上签名或盖章。
(四)办理夫妻财产、婚前财产、离婚财产协议公证
办理上述协议必须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公证处办理,并提供本人身份证,婚姻状况的证明(如未婚证明、结婚证、离婚证等),财产凭证(如房地产证、存款凭证、股票等),填写协议书,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上签名或盖章。
(五)办理委托、声明公证
委托人、声明人必须亲自到公证处办理,并提供本人身份证。如果申办委托公证还需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的影印件,委托事项凭证(如房地产证、股票、存款凭证等)。填写委托书、声明书,并在委托书、声明书上签名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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