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身份证明,法人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二)代理人代为申请的,代理人应提交本人身份证及法定代表人签发的授权委托书; (三)需公证的合同文本若干份;
(四)与本合同有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及其它材料,如企业租赁经营合同,被租赁企业资产评估证明、股权转让协议、合营企业的验资报告等;
居住在国外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当事人提供的材料(董事会决议、授权委托书、商业登记证等)需经当地公证人、我驻外使领馆公证并按规定办理认证手续,或经我国司法部指定的境外律师或机构证明。
(一)合资(作)公司应提供的材料
1、公司合同、章程;
2、成立公司时的政府批文;
3、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证明;
4、有关审计报告;
5、有关股权转让的董事会决议;
6、合资(作)公司的营业执照;
(二)转让方、承让方需提供的材料
1、营业执照或公司注册证书;
2、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3、受托人的身份证明;
4、股权转让协议若干份;
5、如转让方是国有或集体企业,应提供国有资产管理局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转让的证明。
1、发包方(出租方)的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及身份证;
2、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承包、租赁经营的文件;
3、合同书文本若干份;
4、其它有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