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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职能

 

       黄山市司法局工作职能

(一) 贯彻执行国家、省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研究拟定全市司法行政工作的规定和办法,编制全市司法行政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年度工作重点并监督实施。

(二) 制定全市法制宣传和普及法律常识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依法治理和对外法制宣传工作。

(三) 指导全市司法行政机关管理基层司法所、司法助理员、基层法律服务和人民调解工作。

(四) 负责全市律师机构、公证机构、社会法律服务机构登记、年检的初审工作。指导监督全市律师、法律顾问工作和公证业务活动。负责国家司法考试工作。

(五) 指导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的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协助县区管理司法局领导干部。

(六) 负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装备建设,监督律师、公证和基层法律服务经费管理使用情况。

(七) 负责司法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指导、管理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指导市法学会、市律师协会等社团工作。

(八)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代表国家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指导、管理全市的法律援助工作。

(九) 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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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安徽黄山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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