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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执法机关
单位名称:黄山市司法局
单位类别:法定行政机关
执法依据:《律师法》、《公证法》、《法律援助条例》
二、执法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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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
序号 |
名称 |
制定机关 |
生效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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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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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律师法 |
全国人大
常委会 |
2001.12.29 |
|
2 |
公证法 |
全国人大
常委会 |
2006.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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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
全国人大
常委会 |
2005.2.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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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行政许可法 |
全国人大
常委会 |
2004.7.1 |
|
5 |
行政复议法 |
全国人大
常委会 |
1999.1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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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行政处罚法 |
全国人大 |
1996.1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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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政
法
规 |
1 |
法律援助条例 |
国务院令第385号 |
2003.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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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国务院对确定需要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国务院令41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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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
法规 |
1 |
安徽省公证条例 |
省人大常委会 |
2001.1.1 |
|
2 |
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 |
省人大常委会 |
2002.1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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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安徽省关于律师
执业的若干规定 |
省人大常委会 |
1988.8.27,1999.3.26省人大常委会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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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安徽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 |
省人大常委会 |
1997.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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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
规章
部门
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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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复议应诉工作规定 |
司法部
65号令 |
2001.6.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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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
司法部
50号令 |
1997.1.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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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听政程序规定 |
司法部
53号令 |
1998.2.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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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 |
司法部 |
1997.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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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 |
司法部36号 |
1995.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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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 |
司法部46号 |
1997.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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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
司法部 |
2004.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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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 |
司法部令
101号 |
2006.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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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 |
司法部令
95号 |
2005.9.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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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 |
司法部令
96号 |
2005.9.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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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 |
司法部令
59号 |
2000.3.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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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 |
司法部令
60号 |
2000.3.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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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关于反对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 |
司法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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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 |
司法部令74号 |
2002.07.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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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 |
司法部令
97号 |
2005.9.1 |
三、行政执法职权:
(一)行政许可(共7项)
1、律师执业许可(初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条、第十一条《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
2、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初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九条,《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十条。3、基层法律服务所设立许可法律依据:《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4、法律职业资格许可(初审)
法律依据:《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第七条
5、司法鉴定许可法律依据:《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6、公证员执业许可(初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一条
7、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许可(初审)
法律依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九条,《国务院对确定需要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412号)
8、法律职业资格证许可(初审)
法律依据:《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第四条
(二)行政处罚(共93项)
1、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的
行政处罚措施:对律师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44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7条
、《安徽省关于律师执业的若干规定》第30条
2、在同一案件为双方当事人代理的
行政处罚措施:对律师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44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7条、《安徽省关于律师执业的若干规定》第30条
3、以诋毁其他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
行政处罚措施:对律师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44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7条、《安徽省关于律师执业的若干规定》第3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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