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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依据

 

黄山市司法局行政执法依据

 

一、行政执法机关

    单位名称:黄山市司法局

单位类别:法定行政机关

执法依据:《律师法》、《公证法》、《法律援助条例》

 

二、执法依据

类别

序号

名称

制定机关

生效时间

 

 

 

 

 

 

 

 

 

                                

1

律师法

全国人大

常委会

2001.12.29

2

公证法

全国人大

常委会

2006.3.1

3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全国人大

常委会

2005.2.28

4

行政许可法

全国人大

常委会

2004.7.1

5

行政复议法

全国人大

常委会

1999.10.1

6

行政处罚法

全国人大

1996.10.1

 

 

 

1

法律援助条例

国务院令第385号

2003.9.1

2

国务院对确定需要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国务院令412号

 

 

 

 

 

地方性

法规

1

安徽省公证条例

省人大常委会

2001.1.1

2

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

省人大常委会

2002.10.1

3

安徽省关于律师

执业的若干规定

省人大常委会

1988.8.27,1999.3.26省人大常委会修正

4

安徽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

省人大常委会

1997.10.1

 

 

 

 

 

 

  部门

  规章

 

 

 

 

 

 

 

 

 

 

 

 

 

  部门

  规章

 

1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复议应诉工作规定

司法部

65号令

2001.6.22

2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司法部

50号令

1997.1.31

3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听政程序规定

司法部

53号令

1998.2.11

4

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

司法部

1997.1.1

5

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

司法部36号

1995.5.1

6

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

司法部46号

1997.1.1

7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司法部

2004.5.1

8

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

司法部令

101号

2006.3.1

9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

司法部令

95号

2005.9.29

10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

司法部令

96号

2005.9.29

11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

司法部令

59号

2000.3.31

12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

司法部令

60号

2000.3.31

13

关于反对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

司法部

 

14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

司法部令74号

2002.07.03

15

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

司法部令

97号

2005.9.1

 

三、行政执法职权:

   (一)行政许可(共7项)

    1、律师执业许可(初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条、第十一条《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

    2、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初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九条,《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十条。3、基层法律服务所设立许可法律依据:《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4、法律职业资格许可(初审)

    法律依据:《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第七条

    5、司法鉴定许可法律依据:《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6、公证员执业许可(初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一条

7、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许可(初审)

法律依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九条,《国务院对确定需要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412号)

8、法律职业资格证许可(初审)

法律依据:《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第四条

(二)行政处罚(共93项)

1、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的

行政处罚措施:对律师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44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7条 、《安徽省关于律师执业的若干规定》第30条

2、在同一案件为双方当事人代理的

行政处罚措施:对律师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44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7条、《安徽省关于律师执业的若干规定》第30条

    3、以诋毁其他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

行政处罚措施:对律师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44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7条、《安徽省关于律师执业的若干规定》第30条